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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海口温州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aikou,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是由温州籍在海口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海口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和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与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海口,建设海口,发展海口,为促进繁荣海南和温州两地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海口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海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博雅路528-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海南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提供经济和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海口市商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 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 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海口市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海口市经济健康发展。

(四) 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海口的整体优势。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 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 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事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凡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审查通过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级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议并监督海口温州商会在琼党工委和海口      温州商会党支部的换届选举;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商会任何人员的职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月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党工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以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第二十四条,本会副会长从本会理事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对有意晋升常务副会长的举荐由会长(执行会长)提名或由两名常务副会长共同提名,对有意晋升副会长的举荐由一名以上常务副会长提名,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按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职或专职,采用聘用制。由会长提名,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大会 或理事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执行会长、秘书长以及商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商会设立执行会长一职。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能到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海口温州商会在琼党工委和海口温州商会党支部委员会,会建带党建,党建促会建。党工委和党支部委员会是海口温州商会重要组成部分,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会员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指导和监督;商会党工委和党支部委员会在商会事业发展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商会全体会员,促进商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党工委、党支部的设立及人选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选举产生,按党组织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党工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每届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长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商会领导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罢免建议;

(二)对理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和检查商会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荣誉会长

    对商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上届会长,经商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提名表决通过后,担任本届荣誉会长,并可参加竞选本届商会除会长职务以外的任何职务。有关领导和温商名士通过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团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每月公开一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海口温州商会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后,于 2016 年 1月18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海口温州商会理事会。

 

海口温州商会

2016年 1 月 18